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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民委员会与阳城县晋昌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80号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学锋,任村委主任。被告阳城县晋昌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法定代表人庞东林,任经理。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阳城县晋昌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下川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