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夏江雪与田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雪,田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夏江雪,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旭辉。被告田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4号天利商务15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年曲民初第327-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田立已经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冀F号事故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玉敬审判员 赵增儒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