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七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余申请执行朱恒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余,朱恒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七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杨余,男,200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朱恒彦,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3)黔七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杨余申请执行朱恒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恒彦去向不明,暂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执字第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延 华审判员 张 贵 生审判员 朱 永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