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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万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万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05号罪犯陈万福,别名陈万富、二胖,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廊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万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万福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万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7日起至至2025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