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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印红权与张贵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红权,张贵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印红权。被执行人:张贵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2013)皖天公证字第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贵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贵和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贵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张贵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贵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