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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育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