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71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王育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