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70号罪犯张雷,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肥西刑初字第00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张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张雷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张雷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雷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4年11月表扬一次,2013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雷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