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超、陈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超,陈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138号之二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育红,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超,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公民身份号码:×××9052。被告:陈昊,男,汉族,住所地: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4314。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超和被告陈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昊和被告董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87元,财产保全费收取人民币5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