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郜洪珍与房俊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洪珍,房俊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南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郜洪珍。被告房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洪珍与被告房俊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郜洪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郜洪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洪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洪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莫亚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吴 言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