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易青松与唐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青松,唐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易青松。被执行人唐美红。关于申请执行人易青松与被执行人唐美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唐美红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美红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