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韩洋友,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52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