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义忠因与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本号镇军普村春根坡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忠,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本号镇军普村春根坡经济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忠,男。委托代理人王荟潦,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志文,该镇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号镇军普村春根坡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陈敏,该社社长。上诉人王义忠因与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本号镇军普村春根坡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32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王义忠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义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义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院退回上诉人王义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振文审判员 黄声泽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洪学雪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审核:陈海燕撰稿:梁振文校对:洪学雪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印制(共印2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