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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港务局与被执行人陈玉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港务局,陈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港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法定代表人凌震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陈玉颖,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港务局与被执行人陈玉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