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港务局与被执行人陈玉颖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港务局,陈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港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法定代表人凌震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陈玉颖,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港务局与被执行人陈玉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