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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青,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