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青,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1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