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尹贵良、白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军,尹贵良,白俊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1929号原告周学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尹贵良,男,约63岁,汉族,莘县检察院退休干部。被告白俊岭,男,约60岁,汉族,莘县交通局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与被告尹贵良、白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陈宪广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