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貌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貌某某,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貌某某,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将某某,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现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貌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貌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貌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给原告。审判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