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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汶上县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上县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36号原告汶上县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汶上县。法定代表人寻尚辉,职务经理。被告张刚,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汶上县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庭审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汶上县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917.5元,由原告汶上县乐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满冬利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