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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蒲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陈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某某窜至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某工地,用随身携带的内六角和十字型螺丝刀将放在工地上的两台打桩机二级箱内的两个德力西牌漏电断路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2元)卸下偷走,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另案处理)。2.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某某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某工地,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放在工地上的两台打桩机上的两条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剪断偷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梅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另案处理)。3.2014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蒲某某窜至泉州台商投资区某某工地,徒手将放在工地上的两台打桩机上的两条钢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卸��偷走,后以每条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陈某某和梅某某。另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蒲某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上海建工项目部员工宿舍被泉州市公安局东园派出所民警抓获,派出所民警当场提取并扣押到作案工具内六角和十字型螺丝刀各一把、剪刀一把。案发后,赃物德力西牌漏电断路器两个、电缆线两条、钢绳两条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蒲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3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某携带凶器盗窃,且多次盗窃,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全部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蒲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内六角和十字型螺丝刀各一把、剪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三、追缴被告人蒲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榕彬审 判 员  杨建惠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琳琳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