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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勤正与被执行人蔡红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勤正,蔡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周勤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蔡红刚,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安岳执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红刚之妻吴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的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红刚与吴娟已于2012年12月20日在安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3965.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