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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窦甲、窦乙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甲,窦乙,窦丙,窦丁,窦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50号申请人窦甲,****年*月**日出生,青岛市。申请人窦乙,****年*月**日出生,青岛市。申请人窦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窦丁,****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窦戊,****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窦甲与申请人窦乙、窦丙、窦丁、窦戊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窦甲与申请人窦乙、窦丙、窦丁、窦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位于青岛市**区**路**号***户房屋归窦甲所有(产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二、窦甲于****年*月*日前一次性给付窦乙、窦丙、窦丁、窦戊每人补偿款各**万元整。经查,被继承人周某于****年*月**日死亡,其丈夫窦某于****年*月**日死亡,窦某去世后,周某未再婚。被继承人周某与丈夫窦某共生育五个子女,即窦甲、窦乙、窦丙、窦丁、窦戊。被继承人周某的父母均先于周某去世。被继承人周某去世后遗留青岛市**区**路**号***户房屋一处,系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窦甲与申请人窦乙、窦丙、窦丁、窦戊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