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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梁成轩诈骗补正维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成轩、原审被告人张欢欢犯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六行,梁成轩的出生日期“1983年4月7日”;现更正为“1959年9月19日”。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梅 林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皓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