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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汉勋与卞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汉勋,卞玉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黄汉勋,男,汉族。被申请人卞玉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汉勋与被申请人卞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汉勋申请对黄剑飞驾驶的、卞玉飞所有的苏F08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诉前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扣押黄剑飞驾驶的、卞玉飞所有的苏F08V**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