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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耿某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