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夏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夏某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甲诉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某甲已经履行(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吴海波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谈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