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康某,农民,现住大名县。被告刘某,农民,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王太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瑞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