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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向波、杜根柱民间借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内执字第156号杨向波、杜根柱:你二人与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杨向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820元及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关建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845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户名: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63591xxxxxxxxx如未按本通知履行,应当立即向本院报告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前一年及当前的财产情况,如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