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尚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肖成与尚义县京尚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肖成。被执行人尚义县京尚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福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肖成与尚义县京尚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