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肖成与尚义县京尚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肖成。被执行人尚义县京尚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福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肖成与尚义县京尚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