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应加进,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经理。申请人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7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卞春华、李呈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昌区中山路621号大东门公寓5单元5层1号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750000元的财产。2、将担保人卞春华、李呈位于武昌区中山路621号大东门公寓5单元5层1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秦怡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