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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尚执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心景申请执行钟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景,钟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614-1号申请人张心景,女,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申请人钟坤,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尚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钟坤在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55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隋雨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