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孟运生与田志敏、张伟刚、袁正钢、王书才、弥胜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运生,王红,田志敏,张伟刚,袁正钢,王书才,弥胜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孟运生,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田志敏,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张伟刚,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袁正钢,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王书才,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弥胜河,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孟运生申请执行田志敏、张伟刚、袁正钢、王书才、弥胜河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飞公证处(2011)安飞证执字第33号债权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田志敏、张伟刚、袁正钢、王书才、弥胜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田志敏、张伟刚、袁正钢、王书才、弥胜河于2013年8月30日前按照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田志敏、张伟刚、袁正钢、王书才、弥胜河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红、田志敏、张伟刚、袁正钢、王书才、弥胜河名下的银行存款2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邢文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