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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黄国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黄国宁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朱杰勇,该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星,该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宁,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国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中保佛山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黄国宁支付保险赔偿款1975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中保佛山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保佛山分公司上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黄国宁主张的18715元损失,无证据证明全为本次事故所造成。根据中保佛山分公司的现场勘查照片显示,事故车辆与输送带柱仅有轻微的接触痕迹,该输送带柱此前已弯曲变形,且有多处旧的碰撞痕迹。原审未对中保佛山分公司提供的勘查照片作分析,即认定系争损失全为本次事故造成,有失公正。至于鉴定费部分,因事故真实性存疑,故亦不属于中保佛山分公司的赔偿范围。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保佛山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国宁承担。被上诉人黄国宁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国宁提供的《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针对案涉事故所致输送设备的损失进行鉴定而形成的。该鉴定书与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案涉事故确造成受害方的输送设备损失18715元。中保佛山分公司举示的照片不能反映输送设备的真实受损情况及维修费用所需,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之规定,并结合中保佛山分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及审理范围为该司应向黄国宁支付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赔偿金额问题。黄国宁在原审期间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收据等本证,可予证明第三者因本次保险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毁程度之事实。中保佛山分公司抗辩主张黄国宁诉请的第三者财产损失非全为本次事故所致,但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司对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前述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中保佛山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抗辩事实主张,由此,依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司应为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黄国宁诉请的损失额是鉴定机构针对“粤H车辆所造成的输送设备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得出,对此鉴定结论中保佛山分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初步证据。原审据此依照前述证明力较强的本证材料作为确定第三者因本次保险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毁程度之依据,合法有理,应予确认。黄国宁在本案中起诉主张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之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项费用应由中保佛山分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中保佛山分公司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黄春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美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