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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多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多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87号罪犯黄多生,男,1980年6月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多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2013年2月1日经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黄多生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多生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11月以来,先后获得省服积一次,监狱服积一次,记功二次,表扬二次。分别为2013年度省服积一次,2012年度监服积一次,2014年7月记功一次,表扬二次,2014年11月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多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全部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多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