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漯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广军申请执行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军,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军,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彭桂英,该公司总经理。李广军与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李广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沛审 判 员  昝玉成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