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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付赔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27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518号,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