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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黑永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黑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76号罪犯黑永鹏,又名黑贝贝,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绥德县辛店乡后洼村,家庭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农校家属院**排*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榆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永鹏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自2006年6月17日至2020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黑永鹏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黑永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明,罪犯黑永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黑永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黑永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 月 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 进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 文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