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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台州安顺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仙玉、缪时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安顺机械有限公司,张仙玉,缪时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50号原告:台州安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坎门街道双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财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杰,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潘萍,系该公司出纳。被告:张仙玉。被告:缪时玉。原告台州安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仙玉、缪时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为赞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杰、潘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仙玉、缪时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台州安顺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仙玉、缪时玉系夫妻关系,于198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24日,被告张仙玉由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向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借款人民币60万元,原告为被告张仙玉借款向担保公司提供保证责任反担保。被告张仙玉借款于2014年5月21日到期后,未向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代被告张仙玉偿还了借款本息608701.41元。担保公司代偿后,要求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担保公司偿付30万元,余款未予以支付。2014年7月23日,担保公司就未付款项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经本院(2014)台玉调确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之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8月、9月、10月的26日前后分四期各向担保公司支付6万元,于2014年11月28日支付39000元,于2014年12月2日支付31000元,共支付31万元。原告代偿后向被告张仙玉、缪时玉追偿无果,故引起诉讼。现诉请要求被告张仙玉、缪时玉偿还代偿款61万元及自代偿之日起分段计算至2014年12月2日止的利息40788元(按月利率1.5%计算),并要求继续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月利率6.93‰计算利息损失。被告张仙玉、缪时玉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当庭提供的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反担保书、永兴村镇银行扣款通知书、台州银行付款回单、永兴村镇银行入账通知书、本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执行)(六份)、金马公司出具的代偿证明、潘尧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张仙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在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仙玉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代偿款以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可以按照被告张仙玉向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贷款时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张仙玉、缪时玉系夫妻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缪时玉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仙玉、缪时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安顺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610000元,并支付自还款之日至2014年12月2日止的利息损失18844元(按月利率6.93‰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8元,减半收取5154元,由被告张仙玉、缪时玉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