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罗祖国与蒋荣伟、唐琼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祖国,蒋荣伟,唐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982-1号申请执行人罗祖国。被执行人蒋荣伟。被执行人唐琼。本院作出的(2015)顺庆执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蒋荣伟、唐琼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潆康北路21号非住宅房一套。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荣伟、唐琼名下南充市顺庆区潆溪街道办事处潆康北路21号非住宅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兰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