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