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与济南诺飞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济南诺飞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牛海邦,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孝辉,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诺飞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济南诺飞亚商贸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2833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853元,由原告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人民陪审员 赵阳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庄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