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运秋与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秋,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5号原告马运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运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