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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马运秋与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秋,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5号原告马运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运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卢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