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城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纠纷一审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倪新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秦生,三原县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勇,三原县劳动监察大队中队长,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陕西诚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维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海林,该公司主管工长。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陕西诚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陕西诚远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三人劳社监罚字(2014)第23号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申请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戈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