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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沙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罗某某,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祖波,沙县凤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罗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