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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显娇与韩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娇,韩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97号原告:何显娇。被告:韩辉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显娇诉被告韩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显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辉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显娇撤回对被告韩辉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显娇负担。审 判 员 彭晓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