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钱秀峰与朱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秀峰,朱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钱秀峰。被告朱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秀峰与被告朱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秀峰在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钱秀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继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