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起诉人)张丽娟。委托代理人林晓新。上诉人张丽娟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丽娟要求撤销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给胡晓东开具的河北省秦皇岛市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万卉芳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李朝富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