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志君、张彦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张志君,张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大道1168号小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3010室。组织机构代码:75997358-8.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被执行人张志君,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莲花都市。被执行人张彦君,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莲花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志君、张彦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君、张彦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君、张彦君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彦君、张志君签订的编号为2014-022850的《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