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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与高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高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被告高川,男,生于1985年5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樊怀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