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学梅与刘文建、付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梅,刘文建,付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学梅,女。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建,男。被告:付蓓,女。原告李学梅与被告刘文建、付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梅的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建、付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学梅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文建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5日,被告刘文建以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原告将20万元借款汇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付蓓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从2014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给付之日。刘文建、付蓓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刘文建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学梅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李学梅扣除了三个月利息6000元后,于当日将194000元借款汇至刘文建账户,其中94000元系从刘学梅账户中汇出,100000元系从刘学梅单位职工顾继红账户中汇出。因借款至今未还,以致成讼。另查明:刘文建和付蓓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李学梅的委托代理人戴荣京的当庭陈述,李学梅提交的借条、个人业务凭证、业务回单、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文建、付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李学梅与刘文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文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即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现李学梅要求刘文建从2014年4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李学梅将借款汇给刘文建时直接扣除了6000元利息,故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194000元,逾期利息应以此为基数计算。涉案借款发生在刘文建和付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综上,李学梅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建、付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李学梅借款19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基准利率6%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文建、付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