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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陈宪库、徐龙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宪库;徐龙山;赵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陈宪库,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鄄城县生产公司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龙山,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陈王办事处干部,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赵鲁燕,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三完小教师,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宪库申请执行徐龙山、赵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鄄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宪库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龙山在鄄城县工商银行有工资收入帐户(帐号:62×××7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龙山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工资收入帐户(帐号:62×××7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银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