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海彬与王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彬,王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63号原告杨海彬,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王建华,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彬诉被告王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海彬承担。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