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海彬与王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彬,王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商初字第63号原告杨海彬,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王建华,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彬诉被告王建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海彬承担。审判员  李志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 娟 百度搜索“”